“限高”赖者寸步难行 “还款”修复个人诚信

发布时间:2024/08/29|来源: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专栏: 联合惩戒案例

分享到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自诚信建设工程开展以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切实发挥审判执行效能,扎实开展“司法公信提升年”行动,聚焦难点堵点,兼顾力度温度,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积极打造口岸法治化营商环境样板、北疆司法公信高地,为现代化二连口岸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2024年1-7月以来,共开展网络查控1800余次,限制出入境9人,限制高消费20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6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失信人员56人次,对符合条件的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

image.png

2009年—2015年12月期间,吉某某陆续向宝某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人民币12.7万元。另该段时间内,宝某某、吉某某及案外人苏某某三人又合作经营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业务,合作期间共计产生经费人民币22万元,该笔经费前期均由宝某某垫付。2015年1月4日,上述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该笔培训业务经费22万元由苏某某、宝某某、吉某某共同承担,每人承担7万元(按整数计算),但吉某某并未按期给付垫付人宝某某。宝某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吉某某诉至二连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7万元(其中借款12.7万元,垫付费用7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的利息。经二连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判决已于2022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吉某某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于2023年11月3日,宝某某向二连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连法院经依法审查立案后,随即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

image.png

执行局收到案件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同步进行线上、线下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内的存款,但其多张银行卡和微信余额总共才几千元,距离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差甚远,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而此时的被执行人也玩起了“躲猫猫”,原住址找不到人,电话无法接通,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在多头查找均未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决定重新调整工作思路,后经多番走访调查得知,原来吉某某早已在蒙古国“另起炉灶”,频繁往返于中蒙两国之间,且经常领着蒙古国客商到北京、广州等城市进行商务洽谈、签订合同或拓展市场。执行干警根据此情况做了案情分析,并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第一步先对吉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无果的情况下再限制其出境。

一段时间过后,执行干警突然接听了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称要见执行法官处理吉某某的案子。待执行法官在法院约见了该受委托人后,才了解到具体情况。原来被执行人吉某某因生意需要,经常往来蒙古国及国内一些城市,出行均需要乘坐飞机或高铁,“限高令”如同“紧箍咒”,如果要出行因为失信限高而只能选择低消费的出行方式和住宿标准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势必没有优势,影响其生意做大做强。吉某某现后悔不已,也意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故急忙委托其可靠的亲友主动同二连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当下履行全部偿还义务,请求法院尽快解除限高措施。

随后,执行法官立刻联系申请执行人,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在受委托人将所欠款项全部代为履行完毕后,执行干警及时将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18万元给付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宝某某激动地心情溢于言表,“都好多年了,感觉这钱已经打水漂了,没想到还能本息不差全额拿回,这真是意外的收获啊!”吉某某对二连法院高效便民的工作表达了感激之情。

之后,执行法官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解除了对吉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吉某某信用得到及时修复,随即乘坐国内航班从二连浩特市顺利飞往北京。

image.png

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每位公民均应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对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或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故意毁损、转移、隐匿、明显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逃避执行的,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一定程度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征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处置。

本案中,被执行人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本应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配合,既频繁往来于中蒙两国及国内其他城市之间,还常乘坐高档消费的交通工具(飞机、高铁等)出行,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二连法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致使其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出行,促使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其解除限高,避免影响其生意经营,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立足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对症施策,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image.png

“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公”。正如孙绍骋书记在2024年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上讲话时强调:“立规矩,让诚信建设的刚性约束实起来、硬起来……明奖惩,使守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只有把信用‘变现’、让信用‘有用’。诚信才能在人们心理‘增值’”。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网络不断完善优化,失信的法人或自然人将面临“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的局面,近年来,二连法院通过积极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社会氛围,一方面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灵活采用失信、限高、罚款、拘留、拒执罪等惩戒举措促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及时运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尤其是被执行企业及时消除失信影响,帮助涉案企业纾困解难、复工复产。通过因案施策,刚柔并济,不断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有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也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全社会树立诚实信用、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文章搜索

大家关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