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pdf